于海飞案留给内蒙古林西县司法界的十大疑问 ——从于海飞土地承包纠纷案看司法审判的严肃性
于海飞案留给内蒙古林西县司法界的十大疑问
——从于海飞土地承包纠纷案看司法审判的严肃性
(李文俊起草,于海飞审核发布)

一、并不复杂的案情
2018年1月1日,赤峰市林西县农民于海飞与林西天一矿业公司、林西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水浇地587亩,承包期一年,每亩地承包费300元,总承包费176100元,用于种植甜玉米。合同约定,发包方保证浇地的水电供应,于海飞交付定金4万元,春耕时又交2万元承包费。后来,春耕期间土地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浇地水源和水电设施,导致甜玉米出苗率仅有一半,因此,承包方不再继续交承包费,在甜玉米收割时发包方强行阻止收割,给承包人造成近七十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当时双方发生纠纷,现场报警,民警出警并留下报案笔录。无奈之下,2019年于海飞将土地发包方诉至林西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于海飞满怀希望地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没想到人民法院非但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反而因为被告天一矿业反诉而支持了原审被告(反诉的原告)的诉求,判决于海飞支付土地承包费116100.00元。有内蒙古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4民初293号为证。该案曾经在2019年2月、4月两次开庭。在法院拟做出对于海飞不利判决之前,法院工作人员拿着一份没有盖章的判决书让原告于海飞签字。于海飞虽然是农民出身、对法律一知半解,但是,他感觉如此严肃的司法审判不能如此当儿戏,他开始怀疑法院这么做是心虚,怕判错了他不服继续上告。于海飞不仅不签字,还明确表示要向上级法院继续诉讼维权。结果2019年7月3日第三场开庭,法院的判决书日期却是2019年5月23日。于海飞收到如此荒谬的判决书感到一头雾水,心想:这是什么朝代,怎么会时间倒流呢?还没有开完庭法院就提前制作好了判决书,这也太不把法律当回事儿了。一审法院如此草率的审判和判决书出现严重错误,到了二审法院总可以得到纠正吧?其实,他想得有些天真了,即便一审程序违法、有严重的程序瑕疵,但是要想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就像业内律师流行的一个嘲笑说法“就如同把死人救活一样难”。果然不出意外,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普通程序走完二审程序,作出了(2019)内04民终52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于海飞认为,或许这些级别的法官水平有限,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总会有纠错机会吧?结果,没有任何意外,他的诉求还是被内蒙古高院以(2020)内民申72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了。从此,于海飞的维权之路几乎被封死在空转的程序里。他咽不下这口气,就到北京找法律专家研讨案件、找媒体呼吁“缺席的正义”。

二、专家研讨意见
参与案件研讨的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看到内蒙古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内蒙古高院民事裁定书,纷纷感叹,现在中国倡导依法治国近30年,制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目标也已经10多年,怎么还会出现如此漏洞百出的判决呢?与会专家及律师就双方合同争议的焦点、庭审举证质证程序,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判决书错误等,感觉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清楚,原告根据起诉书中诉求提供的八份证据真实而充分,可是,法庭居然忽略了几乎原告所有的证据,也没有对减产、阻拦采摘甜玉米两大导致承包人绝收的事实做任何调查,居然直接驳回了原告诉求,判决原告败诉。最令与会专家大吃一惊的是那份近乎荒唐的判决书,居然涉嫌是根据电子版模板复制黏贴的:不仅判决书日期错误,连其中一位审判法官的名字都写错了。这样的判决书怎么让原告信服,怎么向公众交代呢?所以,一位法律智库专家现场感叹:“这不是当代内蒙版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吗?
三、舆论发酵的作用

根据中视财经网发布于海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舆情分析文章,《内蒙古赤峰林西县法院怪事一桩:先下判决书后再开庭审理案件》、《内蒙古赤峰林西法院黑幕被揭 开庭前早已寄判决书》及《内蒙古赤峰林西法院先下判决书后开庭审理案件再度引起媒体关注》两起新闻事件,经过网易、腾讯、搜狐、百度百家、一点资讯、香港民生报、正义反腐网和今日头条等国内外众多网络自媒体连续揭露跟踪起底曝光以后,在内蒙古赤峰市及当地林西县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据不完全统计,仅天涯、凯迪两大网站当天稿件的跟帖与点击率就已经分别突破1100万和100万大关。但是,如此强大的社会舆情,居然在内蒙古西林县人民法院几乎没有掀起任何浪花。由此可见,该院领导的心理素质是何等的强大,强大到可以屏蔽一切质疑的声音。直到目前为止,当地官方与林西县法院并没有就此案审理期间的严重程序瑕疵和判决书严重错误,对外界做出任何相关回应和解释。笔者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了脉脉上署名“罗杰”的文章,《内蒙古赤峰林西执法单位先下判决书后开庭审理案件再遭到媒体起底——深度揭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法院先下判决书后再开庭审理案件的黑内幕》,该文提供了许多判决书之外的“故事情节”,看后感觉耐人寻味、五味杂陈。
文章对案件审理程序与判决文书的严重错误的过程分析比较透彻。可是,文章公开发表后,林西县人民法院依然没有公开认错。由此足以说明,该院的态度很明确,即便案件审理程序有瑕疵,即便判决书漏洞百出,他们依然坚信自己没错!就看你服不服?一个基层法院居然敢于挑战中国司法审判程序与文书的严肃性。从政治站位来看,可谓是“天高皇帝远”,胆大包天了。
四、法官死不认错 拒不出具判决书签发档案
迫于社会舆论压力,2021年4月29日上午,林西县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监察委与案件诉讼受害当事人村民于海飞夫妇俩人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焦点、开庭时间及判决书下发具体时间是否真是案件承办人员笔误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公正等诸多问题,在林西县信访局二楼会议室举行了案件审理之后的第一次听证会。听证会是由新任林西县法院院长刘信华主持,案件审判长马玉就判决书下发时间是否笔误及是否系先下判决书后开庭审理案件、无事实依据枉法下发判决书做了长篇的辩解,口口声声说不是先下判决书后再开庭审理案件,称判决书下发日期纯系自己笔误所造成,而且称此笔误在法律上面是允许存在的笔误,拒不承认是先下判决书后开庭审理案件的故意而为之这个事实,也不敢拿出林西县法院2020年5月23日下发的(2019)内0424民初293号判决书这份最有说服力证据——即法庭领导的原始签发记录给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们审阅查看。对此,村民于海飞认为马玉在听证会上依然在撒谎,遂当场提出来要求查阅5月23号林西县法院当天下发所有判决书签发的时间顺序和签发记录,却被林西县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而在听证会快要结束之际,参会的林西县信访局某工作人员还多次不停地威胁警告村民于海飞说,今后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只能够走法律诉讼程序。遗憾的是,多方组织的此次听证会也成了一次稀里糊涂的程序作秀,村民于海飞做了全程录音,但是他从头到尾也没有听到法院认错,更不要说纠错了。于海飞只剩下一条合法的路可以走:依据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在网络上发声。他本来不想把事情闹大,可是他看不见正义的曙光,只好自己在互联网上自证清白。
五、于海飞案留给内蒙林西县司法界的十大疑问

案件原告于海飞从2019年起诉,到2026年不停地维权信访、找专家、找媒体,他们夫妇俩就像《秋菊打官司》电影里的主角那样,非要向法院“讨个说法”,一年的承包土地合同,八年的维权奔波,最后得到的结果不是正义,而是一个尴尬又痛心疾首的寂寞“判决”,如今于海飞夫妇俩心力交瘁,他们对中国神圣法律的信仰也即将全面崩塌。他们是半辈子和土地打交道的农民,只知道黑是黑、白是白,不知道还有漫长而深不见底的“灰色地带”,正是这个地带像百慕大三角一样,葬送了许多人的清白与无辜。他在与许多法律专家、律师、媒体记者、编辑沟通之后,内心依然有十个解不开的问号——
第一个疑问:此案一审过程中,原告、被告的代理律师居然出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分别担任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但本案原告、被告都是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报的律师,违反了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构成严重程序违法,主审法官应该对律师身份进行审核,这不是失误,而是法官的失职,属于审判人员严重失职行为。由于本案原告、被告代理律师来自同一家律所,导致原告的代理律师形同虚设,法官问什么都回答“无异议”,这不是给原告帮倒忙吗?主审法官如此忽视正当程序,法院不仅应该自查自纠,还应该追责。此案一审法院应该启动自查自纠和启功重申程序,主动纠正错判,可是他们死不认错,走了一次涉法听证会程序的过场,掩盖了案件审理背后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第二个疑问:原审被告反诉可以不提供书面材料当庭操作程序翻转?反诉者既不提供反诉状,也不提供支持自己反诉的证据,居然被当庭受理。根据审判程序相关规定,被告当庭可以反诉,但是需要提供支持自己诉求的确凿证据。法庭处理反诉的核心是遵循法定流程,确保主体适格、请求有牵连,并准备完整材料提交法院审查。反诉需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同一法院提出;反诉主体必须是本诉被告对抗原告,且诉讼请求需与本诉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反诉者提供的反诉状需详细列明当事人信息、具体反诉请求及其事实理由,同时需附上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反诉主张。法院会对反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则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反诉人需全程参与庭审举证质证环节。
遗憾的是,根据当事人于海飞的陈述,以上这些反诉的法律程序性规定,对于此案的主审法官似乎都没用,于海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第一次开庭时,天一矿业的出庭应诉人员只是口头提出反诉请求,并未履行书面递交反诉状、提供反诉证据和反诉人的证件,法庭也没有履行证件、证据审核程序,就直接口头同意。于是,神圣的法庭像一个草台班子,更像是川剧变脸的脸谱一样,剧情剧场都秒变翻转了:原告瞬间变成了被告,被告瞬间变成了原告。案件继续开庭审理,法官倒不是蔑视法庭,而是把神圣的法庭当成了曲艺相声大会的翻转秀场,主打一个意想不到的娱乐效果。
第三个疑问: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判决书出现两处严重错误,这样的判决书有法律效力吗?在案件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便提前一个多月下发了判决书,原告于海飞疑惑不解:难道说林西法院办案人员是神仙不是人类?他们可以让时间倒流,提前40多天就预知了案件未来的审审判结果?此案第三场开庭时间是2019年7月3日,而判决书日期却明明白白写着2019年5月23日,如果日期写错,为何不错在第一次、第二次开庭之前?而实际上,大概率是2019年4月12日第二次开挺后,已经于2018年5月23日制作好了判决书,是因为前两次开庭,原告都强烈表达了不服,所以,审判长才决定于2019年7月3日第三次庭。而后来判决书打印盖章时,忘记了修改原来做好的电子版判决书的日期。
林西县法院2019年5月23日的判决书时间前置,2020年4月28日又做出一份(2019)内0424民初293号《民事裁定书》,指出了上一年度判决书中的文字错误,实际出具判决书的日期更正为2019年7月5日,这一天是周五,如果好奇的媒体人有机会看到签发判决书的真实日期,也算是三生有幸了。为何听证会上承认笔误的时候法官不敢拿出签发法律文书的档案证据呢?
第四个疑问:判决书中的审判法官名字搞错了,这样的判决是糊弄人还是糊弄鬼?如此漏洞百出的判决,怎么让拿到判决的当事人信服?

林西县法院2019年5月23日的判决书时间前置,2020年4月28日又做出一份(2019)内0424民初293号《民事裁定书》,指出了上一年度判决书中的另一个严重的文字错误,在判决书的落款处,“审判员盖群芳”补正为“审判员赵丹”。不知道该法庭工作人员使用的是哪个国家生产的电脑,哪个字库软件可以把“盖群芳”误打为“赵丹”?是五笔输入法,还是拼音输入法?是法院员工上班期间录入的法律文书,还是做梦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否则,怎么可能出现如此荒谬的文字错误?根据正常人的思维判断,制作法律文书的工作人员大概率是拷过来一个有“审判员盖群芳”姓名的判决书电子模版,而负责审核判决书的审判长要么是喝醉了,要么是眼花了,要么是根本没有审核,就直接签字同意法律文书打印盖章,走完了法律文书制作、签发、送达的流程。判决书出现如此愚蠢的错误,主审法官居然还有脸在听证会上当作全体司法、政法、人大、政协、信访干部的面说,法院系统允许出现这样的文字错误。这种自我辩解的说辞真的是让老百姓笑掉大牙。试想一下:如果官方文件中把马法官的姓氏写成“刘法官”、“张法官”,这种张冠李戴他看到后会有什么反馈,他会原谅这种微不足道的文字错误马?
第五个疑问:一审法庭基本上是法官在玩赌场上的“翻转游戏”,代理律师在走过场,法官在走程序,对于海飞提供的8份证据没有质证,也不予采信。而对方反诉后,不需要提供证据就可以支持对方的诉求。于海飞只有招架之力,再也没有反守为攻的机会,几乎丧失了任何自我申辩的机会。难怪原告于海飞由此怀疑:是不是主审法官的屁股坐歪了,根本没有坐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法官如此偏袒的立场,怎么可能拿出公正的判决结果?
第六个疑问:为何二审法院总是乐此不疲地玩“程序空转”?此案在二审开庭之前,有人就告诉于海飞不要抱太大希望,因为二审程序多半是走过场,大概率会驳回诉求、维持原判。二审采取普通程序,因为没有认真履行法庭调查、证据质证环节,本质上和书面审理程序差不多。从下午两点多当事人一直等开庭,直到下午五点快下班前20分钟才草草开庭。法庭根本懒得让上诉人走一套完整的庭审程序,而是走一下过场,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错误等关键问题,既没有做法庭调查,也没有对案件事实询问、调查,更没有对补充的证据举证质证。这难道不是糊弄上诉人的“程序空转”走过场吗?幸亏这是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如果是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后果该有多严重?此案一审有多处程序违法和瑕疵、判决书出现严重错误,二审法官居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拒不纠错,莫非要像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一样数十年奔波才能重审、改判?
第七个疑问:案件在法院系统“文书旅行,程序空转”怎么办?
此案一审法官马玉称,早知道这个案件是现在这个样子,当初说什么也不会去接手,更不会轻易草率地做出如此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判决了。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海霞法官也曾就此案件的最终审理情况连续三次电话联系村民于海飞夫妇,承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错误、瑕疵的地方,因为她的权力有限,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建议村民于海飞夫妇继续去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申诉,最后并且告诉于海飞说,现在大环境这么好,相信没有人敢包庇枉法裁判了,让于海飞夫妇放心的去自治区高院申诉,相信自治区高院最终肯定会重视并依法改判此申诉案件的。然而,于海飞到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的申请被(2020)内民申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这不仅让于海飞的希望破灭,也让高海霞法官的安慰完全落空。其实法官心知肚明,高级法院依然会“程序空转”,但是,说几句安慰的话总可以像“速效救心丸”一样缓解一下当事人的血压飙升吧?!
参与研讨此案的法律智库专家认为,从于海飞案件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真真审理最重要。因为中级法院的二审开庭、省级高级法院的裁定驳回,这些司法审理程序基本上都没有涉足案件事实审查、证据的质证,想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纠错是极其困难的。这并非于海飞案件的个例,二审我国四级法院体系中普遍存在“程序空转”问题,也是导致许多冤假错案难以纠正的老大难问题。希望引起更多法律专家的关注,变革、优化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彻底根除“程序空转”的矛盾。否则,冤假错案不仅不会大幅度减少,还可能以惊人的数量增加。
第八个疑问:一审法官隐匿原告提供的原合同属于枉法行为吗?有专家在研讨案件中认为,一审法官庭审中证据认定环节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枉法行为,一审认定中明确采信的证据是《承包合同》,但是案卷中查找不到该《承包合同书》。原合同上第8条规定,发包人负责供水,给乙方浇地之用。判决否认存在合同的第8条内容,这已经不仅仅是法官严重失职问题,而是审理法官涉嫌袒护被告一方的枉法行为。原合同中第5页写明于海飞承包的587亩土地是“水浇地”,对此事实,被告天一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庭答辩时已经承认。这是支持于海飞赔偿诉求的重要原始证据,可是,一审法官不知道是故意回避,还是另外有人伪造另外一份合同版本?于海飞持有的合同书原件与法官手中的合同复印件并不能完全吻合。不晓得是有人伪造证据,还是法官故意回避对支持于海飞诉求有利的条款。这是一个谜,只需要让原告查阅全部卷宗就可以水落石出,但是于海飞不被允许查阅自己案件的全部卷宗,法官只是选择地让他知道案件卷宗里的一部分内容。法官秉公办案,为何要半遮半掩?他们在掩盖什么真相?
对照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款,主审法官故意隐匿并且不审查关键证据,做出了违背事实的裁判,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犯罪,受害人可以通过举报、控告程序,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第九个疑问:法官违背审判程序导致错判可以追责吗?
在北京举行的案例研讨中,曾经在中央某纪委任职的局级领导、廉政法治专家认为,通过研读于海飞土地承办合同纠纷案件材料,发现一审法官存在故意隐瞒合同内容、在证据质证与采信、判决公正性、判决书出现严重错误等方面的程序违法与几处错误,可以初步判定法官审理过程中不够敬业,工作态度草率,并且有明显的偏袒性,甚至涉嫌枉法裁判。因此,建议当事人启动法官追责程序。于海飞可以自己填写《法官追责》申请书。申请书的模版上网就可以搜到。这个程序对纠正错案和有明显瑕疵的案件非常有效。《申请书》与起诉书形式上类似,先写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再写上案件编号,还有原审原告/被告,被申请人法官的姓名,案件号码等信息。
《法官追责申请书》中写明申请诉求:请求贵部门对被申请人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嫌失职渎职、违法审判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在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存在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违法违规情形,直接导致裁判结果完全背离法律规定,显失公平。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法官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司法责任追究的法定情形。为维护法律尊严,督促法官依法履职,现依法正式提出追责申请,恳请贵部门全面核查相关事实,严肃追究对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司法责任;若涉嫌职务犯罪,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追责申请书可以邮寄给人民法院,同时还可以邮寄给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个疑问:涉嫌枉法裁判的受害人可以向法官惩戒委员会举报吗?举报,也可向法官所属地的纪检监察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邮寄举报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具有独立的调查权,对于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贪腐等违法违纪行为,会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法官惩戒委员会是法院系统对法官违规办案的行业性职业惩戒组织,也可以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并经过开会讨论对被投诉法官的惩戒处分措施。
网络查询的当事人公开举报、控告途径是:枉法裁判举报需区分“案件纠错”与“人员追责”双路径,核心程序为:实名提交证据→选择对应渠道(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监察)→获取受理告知→配合调查听证→等待审议结论。核心举报渠道是纪委监委(举报热线12388):专攻法官违纪违法、贪腐受贿等职务犯罪线索,侧重“人”的追责;实名举报须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检察院(举报热线12309):同步解决裁判错误改判 + 办案人员责任,受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 399 条)线索,可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法院内部监察(12368/纪检窗口热线):适用于轻微违规、作风问题或内部初步核查,重大线索通常转交纪委监委或政法委。政法干警举报平台(热线12337):用于基层推诿无果后的升级督办,针对政法系统干警违规违法线索。
标准操作流程(依据《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 (试行)》)固化证据:整理判决书、庭审笔录(标注矛盾点)、拒收证据记录、录音录像及类案对比,形成“事实 - 证据 - 法条”对应清单,严禁仅主观陈述不公。文书撰写:实名提交举报信,明确载明被举报人信息、案号、具体违法事实(如篡改笔录、故意违背法律)、法律依据及诉求(追责/再审),附证据目录并承诺真实性 。投递与受理:通过官方渠道(官网/热线/EMS)提交,务必索要接收回执;若 15 日未收到受理告知,需主动催办书面凭证 。调查与听证:配合调查核实;若进入惩戒程序,省一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将组织听证(提前 3 日通知),需准备发言稿及证据原件应对质询 。审议与结果:惩戒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查意见”(非直接决定),由法院按干部权限作出停职、免职等处理;对结果不服可按规定申请复审。关键注意事项是要有时限意识:案件申诉有法定期限,切勿因等待惩戒结果而错过再审申请窗口,建议“纠错”与“追责”同步推进。
六、为何联想起古代的“葫芦僧判糊涂案”?
如此明显瑕疵的审判程序,错得离谱的判决书,法院居然理直气壮不予承认。普通人根据常识判断,此案的一审审理程序多处瑕疵、判决书严重错误,居然用一次听证会轻描淡写地搪塞过去,不得不让人怀疑此案背后的“猫腻”,或许隐藏着司法腐败也说不准。于是乎,笔者自然而然地想起古代著名的“葫芦僧判糊涂案”。好奇的朋友可以通过百度百科查询一下,“葫芦僧判糊涂案”是《红楼梦》第四回中的核心事件,指门子(原葫芦庙僧人)向贾雨村献策,导致薛蟠杀人案被徇私枉法判决,暴露封建司法腐败。该案因门子与贾雨村的勾结,使凶手薛蟠逍遥法外,仅以赔偿了结,成为全书批判封建权贵勾结的经典案例。封建社会有人搞司法腐败,不仅仅文学作品里有,现实社会也有,否则,千百年来老百姓就不会如此怀念包青天了。当今虽然国家倡导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但是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腐败问题也依然很严重,那么多法官检察官被查,依然有人铤而走险。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的根源,要么在于法官徇私枉法,要么是权力干预,要么是司法勾兑,几乎所有的枉法裁判背后都存在司法腐败的黑手。
虽然当代的于海飞案件与古代的“葫芦僧判糊涂案”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没有可比性,但是,法官的偏袒与轻信行为具有相似性。笔者和当事人都看不到法院的第一手材料:全部的案件卷宗。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常识判断,凡是腋着藏着、左右躲闪的,一定是有见不得人的东西,他们害怕有一天真相被看见,因为有些判决书的背后故事与情节,比法庭上的程序表演更加真实而生动。
来源:天道法律网